根据通知,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清理范围。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提出应予清理的制度规定和清理意见。对政府投资方向、资金筹措、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计划、概算控制等方面违反《条例》的内容,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其中,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2019年7月1日之前要确定需要清理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单及清理意见,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订、废止程序。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通知还指出,要加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
《条例》已于近日颁布,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齐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