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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 再次向雄安新区下放134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
发布时间:2019-05-30 16:30:36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 再次向雄安新区下放134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

  • 信息来源:
  • 信息时间: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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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向雄安新区下放134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为进一步支持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充分赋予雄安新区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河北省政府决定向雄安新区下放134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知要求,河北省有关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在本通知印发后20日内完成下放和承接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提出,134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申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审核,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公路收费标准审核,收费公路收费站期限确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电影发行单位(非跨省)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期刊、报纸变更刊期、报纸变更开版审批、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

通知要求,河北省有关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和承接工作,制定下放和承接工作方案,委托事项要以签订委托书等形式落实。河北省有关部门要协助雄安新区开通审批账户、配置审批权限,加强业务培训。同时做好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事中事后监管等与雄安新区对接工作,防止出现审批监管脱节、缺位。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对承接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建立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确保承接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办得快,切实提高审批效能。

据了解,2018年9月,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向雄安新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提出向雄安新区下放181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教师资格认定,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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