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冀财采[2019]7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意义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对发挥政府采购示范引导作用,提高全社会节能环保意识,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改善人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监管,切实把调整优化执行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采购人是落实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采购的标的物节能环保要求,并明确节能环保产品的技术标准、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等。对于同时获得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一个认证的产品。
三、鼓励支持企业申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具有认证能力条件的机构积极申报认证资格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服务于我省符合节能、环境标志技术标准的产品向国家公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申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加大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支持引导企业研发生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培育支持我省具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能力条件的机构积极申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资格;已获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资格的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提高认证质量和水平,服务我省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
附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号 2019年2月1日)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现就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
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三、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
四、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
五、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 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同时停止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