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库[2019] 75号
一、财政支持涉及贫困村的微小型项目,是指各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
二、 上述项目中凡是贫困村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均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积极落实上述政策要求,细化相关规定和措施,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贫困村自建自营财政支持的微小型项目。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我部反馈。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