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节选自河北日报2018年6月14日12版)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出修改:
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一)删除第二章。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第五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五)删除第四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